第二条
青海省格萨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由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盈利社会组织,是经青海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受法律保护并享受国家的扶持和优待。
第三条
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基金会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继承和发扬优秀民族文化精神,多渠道筹集捐助资金,推动玛域地区社会救助和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和渗透活动。推动玛域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基金会资金使用的范围是:助老、助学、助残、助贫和医疗救助;资助有关格萨尔文化的研究和开发,扶持格萨尔学的发展;资助玛域地区的环境保护。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果洛州格萨尔研究中心和青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筹集资金尊重捐赠者意愿,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以捐赠从事盈利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制度,定期公布收支项目。
第九条
基金会表彰在捐赠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基金会的住所为青海省果洛州大武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董事会,负责资金筹集、管理、使用,以及对外联络、交流等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根据基金会的宗旨任务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义务是: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参加基金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推动募捐工作,对募集资金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任社会著名人士出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五)批准救助方案和审查资金收支情况;
(六)决定基金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
第十七条
基金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基金会终止前,经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条
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会计核算、审计制度、定期公布收支状况,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03年10月30日起生效。